附件2
目 錄
一、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
二、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修訂草案)》的決議…………
三、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修訂)》的決議…………
四、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三七發展條例
(2009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2020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證文山三七及其產品質量,促進文山三七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山三七,是指在國家批準的文山三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種植技術和初級產品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文山三七》國家標準(以下簡稱《文山三七》國家標準)的五加科人參屬植物三七。
第三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山三七種植、加工、經營、科研、管理、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文山三七用于食品、藥品、保健品和日化產品等加工、經營,應當同時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條 文山三七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優化的原則。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自治州文山三七產業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州文山三七產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文山三七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文山三七產業發展工作。
自治州、縣(市)文山三七產業發展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山三七產業發展具體工作。
自治州、縣(市)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山三七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文山三七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并隨經濟發展逐年遞增。
文山三七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文山三七科學研究、科技培訓、扶持文山三七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統計調查、品牌建設、園區建設、產品檢驗檢測、宣傳和表彰等。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優質服務,推進文山三七產業園區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發展文山三七產業。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山三七宣傳和文化研究,推進文山三七與文化旅游等產業融合發展。鼓勵支持文山三七生產經營企業、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宣傳文山三七文化,推介文山三七品牌,提升文山三七品牌知名度。
每年11月7日為文山三七節。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山三七產業鏈標準體系構建,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教育和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文山三七標準化建設。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山三七種植、加工、流通等全程質量追溯體系建設。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護文山三七知識產權,鼓勵三七及其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國家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統一標識(以下簡稱“三標”)以及申請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山三七科學研究和文山三七公共研發服務平臺建設,鼓勵支持企業、社會團體、教育和科研機構等開展文山三七技術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山三七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開展技術交流合作,促進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山三七種植、加工、經營、科研、管理和服務等人才的培訓工作,重視文山三七專業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建立文山三七產業發展的人才隊伍和激勵機制。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文山三七及其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依法成立文山三七產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建立文山三七種質資源庫、文山三七種質資源保護區(地),負責組織開展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合理開發利用文山三七種質資源。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利用文山三七種質資源開展文山三七品種選育、良種繁育、示范推廣,促進文山三七種子、種苗產業化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文山三七的生態種植、野生撫育和仿生栽培。
第十五條 從事文山三七生產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文山三七生產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鼓勵其他的文山三七生產者建立生產檔案。
禁止偽造或者提供虛假的文山三七生產檔案。
食品、藥品管理等法律法規對文山三七及其產品加工經營檔案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六條 種植文山三七應當綠色生態環保,符合國家有關中藥材種植的技術規范,鼓勵開展文山三七規范化種植。
禁止在文山三七種植過程中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
第十七條 文山三七及其產品應當按照符合《文山三七》國家標準的工藝流程進行清洗、修剪、分級、干燥、檢測、包裝和貯存。包裝物上應標明品名、產地、規格、等級、重量、生產單位名稱、生產地址、生產日期、批號、產品標準號等。鼓勵獲準使用“三標”或者其他認證標志的文山三七及其產品在包裝物上使用標志。
禁止冒用、偽造、涂改、出租、轉讓“三標”或者其他認證標志。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文山三七及其產品的,產品質量應當符合《文山三七》國家標準和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禁止銷售下列文山三七及其產品:
(一)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指標超標的;
(二)發生腐爛、霉變、病斑、異味等情況的;
(三)使用滑石粉、石蠟或者有毒有害物質對文山三七進行打磨拋光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會產生污染的物質,對文山三七進行整形干燥的;
(五)在包裝、倉儲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
(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或者其他制劑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
(八)規格、等級與標注或者說明不符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十九條 在生產銷售文山三七及其產品過程中,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非文山三七及其產品冒充文山三七及其產品;
(二)皂苷含量等理化指標達不到《文山三七》國家標準,冒充文山三七銷售;
(三)粘接、摻假;
(四)摻雜或者使用泥土、色素染色等方式以次充好;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的,禁止進行文山三七粉、文山三七切片、文山三七壓片等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文山三七及其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依法從事文山三七電子商務。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山三七交易市場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完善標準化生產、倉儲、物流和信息發布管理等配套設施和服務功能。
第二十三條 文山三七及其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不得對產品質量、性能、功能等作虛假宣傳,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三七產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四條 文山三七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生產、經營的文山三七及其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檢測。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對文山三七及其產品進行監測和監督抽檢。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文山三七及其產品以及用于文山三七的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文山三七產品質量安全情況;
(二)查閱、復制與文山三七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
(三)對經檢測不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文山三七及其產品進行查封、扣押;
(四)對經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農業投入品進行查封、扣押;
(五)對文山三七及其產品、農業投入品進行抽樣檢驗。
文山三七及其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以及用于文山三七的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干擾、阻撓。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禁用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對企業或者組織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文山三七及其產品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批發市場中的銷售者銷售的文山三七及其產品,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文山三七及其產品,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文山三七及其產品,對被污染的文山三七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八項規定,文山三七及其產品的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文山三七及其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文山三七及其產品,未按照規定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規格、等級與標注或者說明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至四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予以處罰;
(五)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文山三七產業發展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其他三七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食品、藥品管理等法律法規對文山三七及其產品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次會議關于《云南省文山壯族
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
(修訂草案)》的決議
(2020年1月17日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認真審議了《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三七條例修訂草案》)。
會議認為,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緊緊圍繞州委加快推進文山三七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戰略目標,隨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修訂以及機構改革后條例實施主體職能職責調整,針對文山三七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模式、新業態、新問題,按照法制統一原則,結合文山州實際,對《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會議認為,《三七條例修訂草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文山州的實際,對進一步規范文山三七種植、加工、經營、管理、服務等活動,保障文山三七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會議審議通過《三七條例修訂草案》,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三七發展條例(修訂)》的決議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修訂)》,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批準這個條例,由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文人公告〔2020〕2號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修訂)》于2020年1月17日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4月27日